北京请拆迁安置律师

确定农村分家产品分析协议效力的一个要点是,分家产品分析协议作为书面合同,虽然形式要素存在缺陷,但各方实际履行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即分家产品分析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范某清是已故被继承人陈某恩的配偶。陈某雷、陈某霆、陈某钧、陈某芝都是被继承人陈某恩的子女。被继承人陈某恩与范某清共有张店区马尚镇东南村宅基地两处。2005年8月3日,陈某恩与子女陈某雷、陈某霆、陈某钧签订《分家协议》,将其中一处宅基地分配给陈某雷,另一处宅基地由陈某雷、陈某钧共同拥有。分家协议签订时,范某清和中间人韩某祥在场,但范某清没有在协议中签字。根据当时村里的政策,一个宅基地换两套房子,两个宅基地换四套房子。后来因为村里福利好,一个宅基地换了一套房子,所以两个宅基地实际上换了六套房子。前四套,陈某雷分三套,陈某钧分一套;东南村北苑7号楼2单元19套xx东南村北苑12号楼东单元18号xx其中,东南村北苑12号楼东单位18号xx在房间里,陈某雷向村委会支付了105600元的补贴。现在范某清以这六处房产未分割为由,诉至 ** 请求依法分割张店区马尚镇东南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 补偿产生的权益。

** 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 ** 经审理认为,2005年8月3日,范某清和中间人韩某祥在场,应视为范某清当场追认分家协议;因此,其夫陈某恩与子女陈某雷、陈某霆、陈某钧形成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除东南村北苑7号楼2单元19外,陈某雷已换取xx东南村北苑12号楼东单元18号xx除3-80号住宅补贴105600元外,其余4套以村委会分配登记为准;即陈名下三套,陈某钧名下一套。东南村北苑7号楼2单元19,参照《分家协议》,兼顾公平原则和家庭和谐传统美德xx东南村北苑12单元18号xx两套房层如 ** 合适:陈某雷继续拥有东南付元19号。范某清部分诉讼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

一、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东南村北苑12号楼东单元号房屋归清。

二、陈某雷在陈某钧和范某清支付105600元补偿后十日内与范某清办理更名登记手续;

三、驳回范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某清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其不承认分离协议的内容,因此未签署协议侵犯了其财产权。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 ** 经审理认为,虽然范没有在分公司协议上签字,但根据核实的事实,协议在现场签字,协议后,各方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分公司和赡养义务。范没有提出异议,说他知道并同意土地和内容。在协议签订和履行后的十多年里,范没有对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因此他不接受协议效力的上诉理由。所涉及的分公司协议是基于各方的真实意图,并已实际履行,各方应继续遵循。根据协议,范没有获得宅基地,因此不能获得房屋 ** 获得的好处,但一审 ** 东南村北苑12号楼东单位18号,基于公平原则和家庭和谐的传统美德xx房屋判决属于范某清和陈某钧,已照顾范某清的利益。此外,由于房屋的另一位权利人陈某雷没有上诉,本案确认了判决。但由于陈某雷在换房时已向村委会支付了105600元的房款,范某清和陈某钧应在办理更名登记手续前将房款支付给陈某雷,这符合本案的公平原则和事实审 ** 认定不当。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农村分家分析协议效力的正确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加快了旧村改造的步伐。旧村改造的过程实际上是 ** 换房过程。目前很多农村 ** 换房方案中,为了公平起见和便于操作,根据宅基地的面积来进行转换是目前较为通行的方案。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往往伴随着许多相关的矛盾 ** 。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由此引起的。当然,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分离协议》的有效性识别。《分离协议》明确规定个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效,原告范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协议无效的,原告范作为原宅基地所有人的配偶继承相应份额的宅基地所有权。本案经过一、二审 ** 审理,两审 ** 均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依法认定涉案分家协议在法律上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各方应继续遵守。应该说,一、二审 ** 正确识别这个问题。农村分家分析协议效力的一个要点是,分家分析协议作为书面合同,虽然在形式要素上存在缺陷,但各方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即分家分析协议有效。

因为从法律性质来看,分家分析协议属于中国合同法规范的合同范畴。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由双方签订或者盖章时签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因此,分家分析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况下由双方签订协议后成立并生效。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情况,即像原告范某清这样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而分家分析协议与之有法律利害关系。这也是范某清主张分家分析协议无效的事实依据。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范某清在协议签订时在场,协议内容明确,协议已履行十多年,各方无异议。因此,即使在本案中,分家分析协议实际上缺乏形式性,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注重家事 ** 处理所应秉持的兼顾公平规则及家庭和谐之传统美德的原则。本案《分家协议》虽属合同范畴,但应该看到该协议与商业合同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协议的各方均是父母、兄弟姐妹。虽然协议中对宅基地的归属有了约定,但当事情发生了巨大变化,之前的约定在目前来看也已影响了家庭和谐时,法官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利益作出一定的均衡。本案判决即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从判决结果看,范某清也仅是对支付的钱款数额提出了异议,各方对 ** 对房地产分配方案非常满意,从而达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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