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析产律师

案例简介

原告王保国、王保军和被告王保华是兄弟。原被告的父母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和2009年1月17日去世。1995年1月25日,他的父亲从土地管理办公室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原、被告和他的父母共同投资在该地块上建造二楼房屋。房子的底层是商店,二楼是房子。

1996年10月18日,原被告和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进行了分割和分析,并签署了分割情况分割表。分割情况分割表规定了房屋、土地、商店、家具等共同财产的具体计划,经父母和三个儿子充分协商,第(5)条规定:本案争议的房屋分配:

(1)王保华自己的意见坚决不涉及房屋、鱼塘、果树和所有债务;我不承担生活费、医疗费、百年生活费。

(2)王保华本人意见:涉案房屋补偿6000元,鱼塘补偿6500元,共7500元。

(3)王保华退出后,所涉及的房屋债务由继承人(王保国、王保军)承担,由两人协商分担。然而,当父亲和母亲还活着时,继承人无权使用底层商店,所有权由父亲和母亲管理。父母不活着后,两人协商解决。在签署了分离分析协议后,被告根据协议获得了赔偿。原告王保军出资建造了第三层房屋。

2014年7月,他的父亲写了一封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他的丈夫和妻子生下了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分居时,父亲的生活、医疗、百年丧葬费、母亲平时生病的医疗费等事项都有分担,但实施情况不同。因此,他们宣布取消所有兄弟的手持分支订单无效;涉案房屋应保留,任何兄弟不得争取或出售,只能出租。

2014年12月5日,他的父亲去世了,两名原告管理和使用了这所房子。被告认为这所房子是他父亲的。过去,原告让他父亲向他借钱,并写了一张借据。他父亲去世后,原告不承认账户,所以他锁上了商店,所以原告和被告产生了 ** 。原告诉 ** ,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使用权为两原告。

【 ** 裁判】

人民 ** 认为:

原、被告及其父母签署的分单是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后自愿就家庭共有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分割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分割协议已实施多年,应予以维护。

原、被告的父亲在分割协议实施多年后,单方面写下遗嘱性质的意见,否认分割协议的有效性,意见无效。两名原告要求根据分割协议确认所涉及的房屋享有使用权,原因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声称,分割协议是由父亲强制签署的,没有证据证明,不采纳。

【京创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分家分单的性质和效力。

(一)分家情况分单的性质

家庭财产分析协议是分开生活的协议。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家庭共同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年人赡养等。家庭财产分析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反悔、撤销、变更,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分析协议往往与遗嘱和赠与混淆。

遗嘱是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所进行的个人处分。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遗嘱和赠与是财产所有人的单方面含义,家庭财产分析协议需要由家庭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形成。

遗嘱和赠与的处置对象是遗嘱人和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分离协议处理的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遗嘱形式上有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赠与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分离协议主要是书面形式。遗嘱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或遗嘱继承的顺序和形式,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常根据共同数量和需要进行分离。

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情况单是原、被告及其父母在充分协商家庭共有财产后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分割分析协议。

(二)分家分单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声称家庭财产分析协议是由父亲的强迫下签署的,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分家析产协议在财产共有的家庭成员签订之后即已生效,涉及财产已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为个人所有,这也是分家析产协议在效力与遗嘱、赠与相区别的独特的地方。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并内容有相抵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关于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赠与人的任何撤销权,即未经公证或者未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让前无理由撤销赠与权。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分割情况单本质上属于分割协议,在家庭成员自愿签字后生效,涉及的家庭共同财产分配给个人,除非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撤销。父亲在分割协议实施多年后,立了另一份遗嘱书,涉及他人的个人财产,无效,不影响分割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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