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安置产权律师

  本案朱×1.朱某申与朱某霞就家庭共同财产签订分家分析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房屋赠送给朱某霞,朱某霞与朱某申轮流赡养朱某×同意在朱×1因病住院时,朱某申和朱某霞轮流护理。协议签订后,朱某霞没有约履行义务,因此朱某×1.朱有权撤销赠与。

  北京 ** 审判信息网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申,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

  1966年12月13日出生的被告朱某霞。

  案件事实:

  朱×男,1931年8月4日出生,有四个孩子,儿子朱某申(本案原告),长女朱×2、次女朱×小女孩朱某霞(本案被告)。

  2003年2月6日朱×1.朱某申、朱某霞签订了分家分析协议,约定平谷县西凡各庄村共有7栋房屋归朱某霞所有,家中其他财产归朱某申所有,并约定因父母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自本协议生效后不再单独生活,改为朱某霞、朱某申兄妹二人轮流赡养×朱某霞、朱某申因病住院后轮流护理。

  之后,朱某申要求改变协议,理由是他住在平谷,便于管理和使用上述房屋,并与朱某发生 ** ** ,要求确认分家分析协议有效。法院(2003)民事判决书第1274号民事初字依法确认协议有效。

  上述协议达成后,朱×和朱某申住在一起。朱于2012年5月27日至7月11日×1.2012年7月23日,他因吸入性肺炎、帕金森病等疾病在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住院。2012年9月5日朱×1诉至 ** ,要求四个孩子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截至2012年11月30日,朱×1住院期间,朱某霞支付6天护理费600元,其余医疗费、营养餐费、护理用具等费用2万元以上×1.朱承担责任… …2013年2月25日朱×(委托朱某申请 ** 诉讼)、朱某申要求撤销朱某霞的赠与,理由是朱某霞在签订分家分析协议后未如约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朱某霞将诉讼宅院恢复到赠与时的原状。朱某不同意朱某的辩护意见×一、朱某申诉。

  此外,2013年7月21日朱×1.去世后,经询问,朱某申坚持诉讼请求,朱某×2、朱×3拒绝参加本案审理,并对朱进行审理×1.朱某申的诉讼请求没有发表意见,但都说如果诉讼宅院有朱×作为继承人,1份不放弃继承权。

  上述事实由双方陈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 ** (2003)平民初字第1274号、(2012)平民初字第05037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现状照片及朱×2、朱×案件中证明了谈话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赠与可以附有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2)有义务支持赠与人;(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1.朱某申与朱某霞就家庭共同财产签订分家分析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房屋赠送给朱某霞,朱某霞与朱某申轮流赡养朱某×1,且约定在朱×1因病住院时,朱某申和朱某霞轮流护理。协议签订后,朱某霞没有约履行义务,因此朱某×1.朱某有权撤销赠与。现在朱某声称,在签订分家财产分析协议之前,该房屋属于其所有部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与分家财产分析协议中规定的该房屋属于家庭存在矛盾,因此法院不予接受。朱某申要求朱某修复房屋和墙壁的损坏和坍塌,并恢复到2003年2月6日赠与时的原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朱某认为提起诉讼不是朱×1的初衷,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朱×朱某申有朱某×1.印章、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是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因此法院很难接受朱某霞的辩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二〇〇朱三年二月六日×1.与原告朱某申,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巷×被告朱某霞的礼物;

  驳回原告朱某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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