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安置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案件回放
吴某和连某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吴大、吴二和吴三。吴大娶妻王某,生有子女吴东、吴南、吴西、吴北。吴三娶妻韶某,生有子女吴梦、吴醒。
吴大、连某、吴某、吴三分别于1993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去世。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吴二、提 ** 诉讼,请求 ** 分析家庭财产。
经房87年,县国土资源局将幸福街7年,县国土资源局将幸福街的部分房屋分配给学校作为操场。学校与吴(乙方)签订了《房屋交换协议》,协议吴将自己的幸福街命名XX 1号房屋产权移交国土局拆除,国土局将洪山寺XX2号房屋交给乙方父子使用并拥有产权,并给予费用补偿。乙方签署了吴、吴、王。
在XX 2号房屋登记领取新证时,房管所核实吴某家庭主要成员为吴某、连某、吴大、王某、吴修文、吴修华、吴修红、吴修春等8人,并在《房屋共有人情况》栏列出了8名家庭成员的份额。㎡(包括院子),房屋基础面积(用地)162.97㎡。
经审理,一审 ** 判决:吴二享有洪山寺XX 2号房屋份额面积1555.52㎡,韶某和第三人吴醒,吴梦分享5.17㎡。判决结束后,各方都拒绝接受,二审 ** 后改判:吴二享有洪山寺XX2号房屋份额面积155.52㎡;韶某享有10个房屋份额面积.347㎡;吴梦、吴醒各享2.587㎡。
本案涉及案件XX 2号房子是由的XX1号房子换了。XX2号房屋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吴达,但该房屋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共有人为吴达、吴某、连某、王某、吴东、吴北、吴西、吴南,占有全部份额。确定该房屋为八人共有。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共有人信息视为吴某、连某对财产的处分,吴某、连某正在办理洪山寺XX 2号房屋的登记手续还活着。因此,吴二、韶主张洪山寺涉案XX2号房子是继承父母的理由。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提醒: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持有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录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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