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析产纠纷律师
未经父母同意,子女间自行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否有效--康某兰、王某运与王某发、王某生等确认合同无效 ** 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思路:
王某文、王某发、王某发三人未经王某运、康某兰夫妻同意,且在家庭成员王某芬、王某芳缺席的情况下,私自订立口头分家协议,将诉争的三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分割... ...王某运、康某兰及其女王某芬、王某芳得知后数次 ** ,并未同意或追认,其口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理应无效。
本院认为:
分家析产 ** ,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 **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践中,分家析产通常是在父母、长辈亲属或村干部的主持见证下,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对家庭共有财产(在农村中通常也包括父母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分割时一般与赡养老人挂钩,保留老人必要的份额,一并解决赡养问题。本案中,二原告的五个子女虽均已成家另行生活,但尚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进行分家析产。诉争的三处宅基地从原始取得情况看均登记在王某运名下,除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由王某运、康某兰夫妻所建,属王某运、康某兰夫妻共同财产。在 ** 利益的驱使下,王某文、王某生、王某发三人未经王某运、康某兰夫妻同意,且在家庭成员王某芬、王某芳缺席的情况下,私自订立口头分家协议,将诉争的三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分割,没有考虑父母的赡养问题及各方权利人的份额,严重的侵害了各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且王某运、康某兰夫妻及其女王某芬、王某芳得知后数次 ** ,并未同意或者追认,其口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理应无效。王某运、康某兰夫妻要求确认无效,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生辩称在其父母家协商分家时,父母在场并知情同意。但在庭审中其母康某兰当庭表示不知情,不认可王某生所述。对此,王某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本院向二原告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依法主张相应权利,一并解决。二原告在本案中只要求确认分家析产无效,表示无效导致的后果问题另行解决。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本院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产生矛盾的根源名为分家析产 ** ,实为 ** 利益的分配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兼顾各方利益、换位思考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基础。作为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意见,作为父母要平等的对待子女,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王某文、王某生、王某发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订立的口头分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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