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析产官司
案件:赵与钱是夫妻关系,两人生了第二个儿子赵1和赵2。2018年3月,在村长和村委会书记的见证下,赵与钱签订了分离协议,包括:1。位于一个城镇和一条街道的房子被分配给长子赵1;2。位于一个城镇和一条街道的房子被分配给第二个儿子赵2;3。父母的粮田土地和果树由他们自己种植和管理,他们的收入属于他们的父母。当父母因身体原因不能种植和管理时,他们由长子和第二个儿子平均分配;4.父母生活支持问题,父母暂时放弃长子和第二个儿子支付生活费,父母轮流与长子和第二个儿子住在一起一年,每年10月1日起轮流一年。父母因身体原因需要就医的,除国家政策报销外,医疗费用由两人分摊;5。长子和第二个儿子可以协商,经有关司法公证机关公证确认;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分离协议签订后,各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顾父母。2020年2月,长子赵与父母发生严重争吵。在争执中,赵受伤,然后报警称被赵殴打。经警方调解,赵签署了不追究赵刑事责任的谅解书。2020年6月,赵和钱 ** 赵某1至人民 ** 要求撤销分家协议的第一项内容。
分析:本案原告以赠与合同为理由,以被告严重侵犯赠与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即分离协议的第一项。因此,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分离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一项单一的工作,免费合同。在实践中,只有亲友之间才会有免费赠与。本案分离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或分离赡养协议。原告主张,分离协议中的两处财产是由原告和妻子出资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因此,分离协议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财产,属于赠与合同,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处分共同财产,而是分离赡养协议。
就我个人而言,分离协议的性质不是根据协议中财产的原所有权性质来决定的,而是根据协议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的。本协议由原告两人主持,村长和村书记在场见证,两个儿子就共同住房达成协议,不仅明确了争议住房的所有权,而且对协议主体设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同意子女分割的财产和两个儿子获得财产后如何支持父母,确定属于分割支持协议,没有不当。2018年签订分离协议时,被告作为长子32岁,次子29岁,有工作能力。全家人在分离前住在一起,可以确定两个儿子积累和贡献了他们的共同财产。因此,本案应改为分离财产分析 ** 。
最后,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问题达成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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