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有争议要怎么办?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确认工作已基本结束。土地是农民的基础,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从土地入手。土地确认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长期以来权属不清、权属混乱的问题,通过颁证确定土地所有权。但随之而来的是确认权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土地所有权纠纷,这也是明律师在接受咨询和委托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土地确权有争议要怎么办?接下来将由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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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个人或单位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所有权的纠纷或纠纷。在调解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过程中,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具体如下:

解决权属争议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权属纠纷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调解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纠纷案件相关事宜。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解决程序

首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申请人应当与争议的土地有法律利益关系,申请时应当有明确的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其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最后,调查程序在权属纠纷的解决中非常重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所有权纠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就会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处理决定的救济应当遵循复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认为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与民事主体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是不同的,涉及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同的。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行政强制行为,如行政机关强行挖掘和强制占用土地。针对上述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主张当事人应当先协商,申请人民政府直接处理,或者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为由提起复议。

显然,上述观点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行为。当民事主体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时,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换句话说,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解释,对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满意,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复议前或者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后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确认争议的主体: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内两个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集体代表行使所有权。如果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发生土地所有权纠纷,当然可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确认所有权,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决定。

最终,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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