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要怎么对土地进去确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是未来农村和城市关系的发展趋势,现在去农村去看看,基本都是以老人和小孩为主体人群,年轻的或者有条件的都出去了,打工的打工,落户的落户,留下的是村里的耕地和宅基地,有些朋友留言: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接下来将由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截图_20210830150916

一、老人去世土地确权

  老人无子女:如果老人是孤寡老人,无子女的话,这种情况下土地确权老人去世后土地由集体回收归村集体所有。

  老人有子女: 老人有子女的话,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归谁,主要看土地是老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以及土地类型来来进行判断,有些土地可由子女继承确权,有些则由村集体回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二、老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以及土地类型决定确权归属

  1、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户”拥有,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没有分户,老人去世后,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确权归其子女名下。如果老人已经和子女分户,老人去世后户上没有其他人了,就属于“整户消亡”,则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体进行回收,再另行分配。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老人去世后,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确权归其子女名下。

  2、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林地的土地确权都归其子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就算是已经分户了,老人去世了,子女可作为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可对林地进行土地确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农村还有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老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荒山荒地,老人去世后,无论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户,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然后土地的确权由继承人进行。若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费由继承人分配。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4、宅基地。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能作为财产继承,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由继承的子女进行农村房屋的确权。如果子女是农村户口,宅基地也可进行确权,如果是城镇户口,则在登记备注一栏写清楚,非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即可。这样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由老人子女进行使用。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北京农村土地确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相关资讯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这里是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cache
Processed in 0.00635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