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家析产律师分析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程序是如何的?
目前,全国土地确认工作已基本结束。土地是农民的基础。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从土地入手。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通过认证来确定的,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所有权混乱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确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土地所有权纠纷,这也是明律师在接受咨询和委托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将由北京分家析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分家析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他权利所有权引起的纠纷或者纠纷。土地所有权纠纷调解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北京分家析产律师解答 权属纠纷解决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所有权纠纷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纠纷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调查调解;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处理纠纷案件的有关事项。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解决程序
首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申请人应当与有争议的土地有法律利益关系,申请时应当有明确的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其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所有权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最后,调查程序在解决所有权纠纷方面非常重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所有权纠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北京分家析产律师解答 对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处理决定的救济应当遵循复议前程序。即当事人认为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与民事主体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不同,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也不同。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许多被征用人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强制挖掘、强制推广、强制占用等行政强制行为。对上述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部分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为由,主张当事人应当先协商,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属于复议前的情形,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显然,上述观点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法所指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行为。民事主体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换句话说,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解释,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属于复议前或者必须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才能起诉的情形。
3、村民小组能否成为确认争议的主体: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两个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生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可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确认所有权,并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后,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建议尽快咨询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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