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及创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的基础,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故不用多说。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行,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那些修改和新增规定呢?帮您总结如下: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体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3、立法首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4、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
6、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增加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利益;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10、为进一步保障离婚自由,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1、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12、将离婚经济补偿从原来的约定财产制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
13、为克服原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僵化的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4、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将被收养人年龄上限由14周岁统一提高到所有未成年人,保障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利益;
15、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6、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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