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被离婚,3万补偿不如保姆?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中存在一方配偶不得不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况,但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创造的价值很少被认可,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也处于弱势地位。
江苏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儿子早产,需要悉心照顾,王女士不得已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但最终其付出,并未换来丈夫的真心对待,此后,双方因感情疏远分居,儿子由王女士照顾。
本以为双方因为孩子可以就此维持,怎料,谭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做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因此提出要求家务补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谭先生补偿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案件判决一出,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有网友认为,保姆3万一年都不够,而为王女士抱不平。
有网友认为,不应该有补偿。女人当了家庭保姆,那男人也是家庭的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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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后,关于“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很多人存在疑问。此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案件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
案件判决公布后,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副庭长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法律分析: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全新概念,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的协议,婚后财产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所以,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作出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网友可能认为3万、5万太少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千差万别,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在《民法典》的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法、合情、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1.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 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 对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
对家庭的付出很难衡量,如果真的要为家庭而不得已牺牲工作,建议双方早早商量好对这个牺牲的补偿,可以形成书面协议。
无论是全职太太,还是全职先生,当他们全心全意投入家庭的时候,实际上丧失了自己职业发展的可能和自己的社会价值,对他们的付出是要予以肯定的,对他们社会价值以及劳动价值的贬损要进行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仅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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