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土地确权官司的律师

  案情简介:刘某与路某系夫妻。刘某主张,2020年9月18日,其接到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刘某将追踪器拆除,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刘某认为,路某安装的追踪器,若高温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路某认为,2020年9月17日,其在刘某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次日,其就将该情况告知刘某。其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裁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刘某与路某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路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或事先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在刘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路某虽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但该车辆日常由刘峰使用,路某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某的行程信息,而刘某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故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于刘某要求路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后,路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路某的上诉请求。

  案件分析: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一般侵权责任成立,除了行为具有不法性外,还需考虑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多项要件。特别是本案中,因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一方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否最终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或者构成侵权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当通观考虑过错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路某虽然通过电话告诉了刘某车辆安装定位器的事实,且目的上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路某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但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说明路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刘某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结合目的、方式,特别是加害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法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的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律师建议: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尽管刘某与路某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故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夫妻还是亲友,在作出某些行为前一定审慎思考,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

  备注:本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81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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