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析产律师

俗话说,父母在,不分家。在现实生活中,老父母总是有时间去世,兄弟姐妹直到父母都去世才分家分娩。

但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先死,长期不处理继承分析,一方完全接管资金,特别是银行存款、现金等,可能导致财产混合,另一方也死亡,遗产是属于母亲,还是父亲,还是夫妻一方?它很可能会导致继承 ** 的问题。

北京财产 ** 信金国律师案例简介:

王女士的丈夫李于2004年3月去世后,王女士带着孩子们从工地回到公婆家。后来,王女士因家庭琐事与公婆发生冲突而搬出去,起诉公婆分家分析财产,继承遗产。

王女士和李老汉的儿子李于1993年10月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和李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她住的第一所医院是李老汉夫妇于1990年建造的,共10间。

19972000年,王女士和妻子一起去甘肃工作,同年10月,他们在甘肃柳园镇修建了五间砖木结构立面房和一些附属房。之后,王女士的家人住在柳园镇,直到丈夫去世。在此期间,李和妻子在家务农,因为他们只有一个儿子,没有分居。

当王女士的丈夫去世后与公婆住在一起时,柳园镇的房子被租来收费。

20092000年,李老汉夫妇出资组织人力在原旧房屋前后院空地修建若干房屋,儿媳王女士未出资或参与。

北京财产 ** 信金国律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本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 ** 关于实施〈继承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者遗嘱支持协议;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北京财产 ** 信金国律师案例分析:

   ** 审理认为,该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分家分析和遗产继承。

首先,虽然争议位于柳园镇四社的房子是李老汉夫妇在儿子结婚前建造的,但王女士和李老汉的儿子李自1993年结婚至2004年已有11年多。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已经成为家庭成员。此外,王女士的母子具有柳园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有资格分割有争议的房屋。

由于涉案房屋作为最基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其分割主要以分割为基础,分割只能在现有家庭成员之间,因此房屋分割不再涉及死亡的李。

房屋分割问题,在审判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即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争议房屋西跨耳两栋,厦门三栋属于王女士母子三人,上房四栋,东跨耳一栋属于李老汉夫妇。

其次,因李某去世,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随之产生遗产继承问题。

柳园镇门面五房及附属房屋为经营用房,主要分割财产。王女士的孩子对此没有贡献,所以不参与分割,但可以继承父亲李的份额。

王女士及其丈夫李某与李老汉夫妇应共同分割后,继承李某所得份额。

鉴于王女士在2010年之前收取了租金,以及租金和租金期限,** 作出了位于甘肃省柳园镇北南侧的五栋门面房屋,由西向东第二、三栋属于王女士母子,由西向东第一、第四、第五栋属于李老汉夫妇的判决。

信金国提醒北京婚姻律师: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丧偶妇女履行赡养公婆的主要义务的,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中国的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是指为公公婆婆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长期为老年人服务,帮助照顾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等。主要丧偶儿媳履行了这些义务,因此她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相关资讯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这里是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cache
Processed in 0.01285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