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确权案件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隋某和刘某在朋友介绍后相识。2018年8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小户型房屋,共同购买部分家用电器、家具等设施。

   2019年4月,隋某某与刘某某因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他们决定终止同居关系。他们无法就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家具和家用电器达成协议。因此,2019年8月,隋某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 依法提 ** 诉讼要求分析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

   刘某某正在接受 ** 开庭通知后,向 ** 主张本案的原因是同居分析 ** ,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一般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区域管辖被告住所的人 ** 依法管辖。

   ** 观点

       ** 认为,本案中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权期间提出。在此期间未提出的,应当答辩并接受 ** 管辖。

   事后以违反管辖权为由主张裁判无效的,** 不支持。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房地产 ** 这里的房地产 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 **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 似乎是由房地产所有权纠纷引起的** ,但本质上是同居关系解除引起的析产 ** ,属于婚姻家庭 ** ,应当按照一般管辖权的规定,由被告住所或者经常住所管辖。


律师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从外观上看,隋某某要求 涉及标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予以裁判,属于物权 ** 。

   但实质上,由于该房屋是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分析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属于同居关系中的房屋所有权分析 ** ,属于婚姻家庭 ** ,由被告住所的 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依法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人民** 管辖;被告的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 ** 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 ** 管辖。

   几个被告住在同一诉讼中,经常住在两个以上的人 ** 辖区内,人民 ** 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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